一、將序文中「左」列改為「下」列。又因序文有「者」字,依法制用字、用語通例 ,各款不再使用「者」字,爰予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二款使用「殘障」一詞,因具歧視性,爰修正為「身心障礙」,以符 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三、配合刑法第十九條修正第三款規定。 四、增列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