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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4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一、將序文中「左」列改為「下」列。又因序文有「者」字,依法制用字、用語通例
    ,各款不再使用「者」字,爰予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二款使用「殘障」一詞,因具歧視性,爰修正為「身心障礙」,以符
    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三、配合刑法第十九條修正第三款規定。
四、增列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