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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 3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一、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增加一「重」字,改為「其一罪已受重刑
    之確定判決」,並修正標點符號。
二、刑事訴訟法已增訂有類似微罪不舉之緩起訴處分之程序,爰予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