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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加強二審檢察功能實施要點 1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因應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爰配合
機關更名修正本要點名稱。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將現行規定「宗旨」列為第一點,以符行政規則體例。
三、機關名稱第一次出現時應使用全銜,爰修正現行規定「二審」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