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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8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因選舉期間事務繁多,為使選舉查察機關全心投入選舉事件處理,同時維持選舉查察
機關橫向及縱向聯繫機制,將原規定聯繫會報於競選活動期間及投開票日「每日至少
開會一次」或「隔日或隔二日開會一次」之規定,調整為「每週召開一次為原則,得
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較具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