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選舉形態除賄選以外,境外勢力介入選舉、選舉賭博等妨害選舉行為對於選 舉公平性影響甚鉅,為納入各類妨害選舉案件,並配合「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名 稱修正為「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爰將「賄選」文字修正為「妨害選舉」。 二、參酌「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九點所規範檢舉妨害選舉案件,除起訴經法院 判決有罪得請領檢舉獎金外,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者,亦得請領檢舉獎金,本點內容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