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3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31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一、妨害選舉形態除賄選以外,境外勢力介入選舉、選舉賭博等妨害選舉行為對於選
    舉公平性影響甚鉅,為納入各類妨害選舉案件,並配合「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名
    稱修正為「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爰將「賄選」文字修正為「妨害選舉」。
二、參酌「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九點所規範檢舉妨害選舉案件,除起訴經法院
    判決有罪得請領檢舉獎金外,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者,亦得請領檢舉獎金,本點內容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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