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二點說明。
為使督導小組更有效運作,將檢察總長指定協助辦理之檢察官,納為小組成員,並調 整規範順序,將檢察總長擔任小組召集人之規定,移置組成成員前規範,以符體例; 此外,政風系統為防範、查察賄選不可或缺之力量,為配合法務部廉政署之成立,而 將廉政署署長納為督導小組之成員,爰為本點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