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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附件二修正說明》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刪除本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另依公文程式條 例第七條規定改為橫式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