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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附件一修正說明》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規定改為橫式書寫。又為利書寫,將縣市區鎮鄉等文字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