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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1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刑法第十九條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前,有關「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之法 律用語,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於修正後已改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爰配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