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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 15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一、本點新增。
二、關於五十公斤或植株五十株以上大麻毒品,倘因調查局毒品保管專庫之空間不足
    ,得委託存放在檢察機關之大型贓證物庫內,為使前揭委託暫放在大型贓證物庫
    之獲案毒品於銷燬時,能減少交通運送之成本及風險,規定調查局於收受第十三
    點之處分命令後,得派員前往大型贓證物庫就地辦理銷燬,毋庸再將獲案毒品送
    回調查局毒品保管專庫,對無法於大型贓證物庫所在地辦理銷燬之案件,則依臺
    灣高等檢察署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所召開「研商大麻入庫保管會議」之結論,
    由原移送機關協助運回調查局毒品保管專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