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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4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一、增列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二、配合第二點增訂第六款,爰酌修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刪除本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