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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2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一、近年來各地方檢察署偵辦跨境犯罪案件增加,致翻譯需求提升,所需之翻譯費用
    大幅增加,然因「重大涉外案件」未列入本點各款,致是類案件之翻譯費無法依
    本要點申請支助,為應辦案需要,爰增訂第六款「重大涉外案件」。
二、經統計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支應之案件類型中,以妨害性自主案件對被害人進行
    心理衡鑑之精神鑑定為大宗,惟未列入本點各款,爰增訂於第七款,以應辦案需
    要並與實務相符。
三、近年來保護兒童及少年議題深受社會輿論重視,為順應社會輿論及檢察官辦案需
    要,並依法務部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召開「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內
    部檢討會議」主席裁示第二點,爰增訂第八款「重大兒虐案件」。
四、依法務部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研商「精進重大兒虐
    案件偵辦流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
    第一次、第四次會議決議,「重大兒虐案件」之定義為「疑似外力造成未滿十八
    歲之兒童或少年受有刑法第十條所稱之重傷、其他嚴重傷害或死亡之案件」。
五、配合增訂第六款至第八款,爰將現行規定第六款之款次修正為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