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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11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銜
「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