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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9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及該項立法理由謂「同時
    得為證據及得沒收之物,仍應經法官裁定,以免架空沒收之物採法官保留原則之
    立法意旨。」爰配合增訂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