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增訂第六點至第九點、第二十八點、第三十三點規定點次遞移。 二、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爰配合修正本點前項規定 ,並酌修文字。 三、本點後段規定配合法制體例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四、修正理由同第十六點說明二,本點後段有關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逕行搜索後之陳報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並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