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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34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一、配合增訂第六點至第九點、第二十八點、第三十三點規定點次遞移。
二、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爰配合修正本點前項規定
    ,並酌修文字。
三、本點後段規定配合法制體例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四、修正理由同第十六點說明二,本點後段有關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逕行搜索後之陳報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並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