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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5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一、同第三點說明。
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歷經多次修正,已修正名
稱為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辦案品質考評實施要點,為使援
引之行政規則名稱與現行行政規則名稱一致,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