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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44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本法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部分條文施行後,檢察官不適用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檢察官無申誡、記過等懲處種類,爰配合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修正,修正現行規定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