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 一、本點刪除。
二、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部分條文施行後,檢察官不適用
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檢察官無嘉獎、記
功等獎勵種類。有鑑於「案件接續進行、不無故或藉故拖延逾期不結」本係檢察
官執行職務之基本要求,主任檢察官、檢察長基於檢察官行政監督長官之職責,
本應督導檢察官落實上開職務上之基本要求,無特予獎勵之必要,爰刪除本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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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 | 一、查近年來檢察官之辦案成績平均分數達九十分以上,是本點原定在符合其他要件
下檢察官辦案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即得予嘉獎一次、二次或記功一次、二次之規定
已有欠妥,爰修正提高至九十五分,以符合擇優獎勵之立法精神。
二、配合相關法規用語修正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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