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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
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