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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19
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之「法院」文字。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