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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25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三、配合本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修正為「緊急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