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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7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配合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修正,爰增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送達於被害人。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增列緩起訴處分書及撤銷緩起訴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