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 一、本點新增。
二、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
保護令後,倘相對人未遵守,即係觸犯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所定之違反保護令
罪,而實務上此類案件因犯行並非重大,法院判處之刑度亦屬輕微,造成加害人
常以違反保護令以易科罰金之方式逃避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之現象,致使加害人
處遇計畫之功能無法彰顯。為落實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爰增訂本點規定,提
示檢察官於偵辦此類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時,得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於一定期間
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達上開處遇計畫預防再犯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