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 為符合現行附件二名稱,爰增訂「審核死刑案件」文字。
《附件二修正說明》
一、配合上訴期間已修正為二十日,爰修正編號二、四項目文字。
二、因應憲法訴訟法施行及為明確不得執行死刑事由,爰修正編號五、六、七項目文
字,同時刪除編號八、九、十。現行編號十一配合移列為編號八。
三、參照執行死刑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用語,爰修正現行編號十二項目文字
,同時移列為編號九。
五、參照執行死刑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爰增訂編號十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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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 同第二點說明。
《附件二修正說明》
本附件未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