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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2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字,並酌作標點符
號修正。
《附件一修正說明》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二點附件一說明》
為求審核死刑案件程序更為周延完整、消除爭議,參考國際間如美國人權聯盟(
Civil Liberty Union) 「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 對於死刑存廢意見及
作法,增列(一)指認錯誤。(二)鑑定不可靠、不完善。(三)鑑識科學欠缺一致
標準。(四)檢警偵訊不當行為。(五)辯護不力或不適任。(六)秘密證人不可靠
等六種實質審查情形,以求未來能更為妥慎之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