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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9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聲請檢察官同意調取通信紀錄時,檢察官
    之審查方式、命補正、聲請書之批核、留存及司法警察官說明義務等事項,均有
    規範之必要,爰增訂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