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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7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檢察官聲請調取票或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時,除於聲請 書詳為記載外,必要時並得以適當方式說明,參考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 意事項第十二點,增訂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