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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6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時,其審查、補正、聲請書之批核 、留存等事項,均應有明確規範以資依循,爰參考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 意事項第七點,增訂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