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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本法第六條修正後,緊急監察亦需向該管法院聲請補發通訊監察書,爰予明定相
    關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