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或依本 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聲請檢察官同意調取通信紀錄時,其調取結果之陳報,應 有明確規範以資依循,爰參考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 增訂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