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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4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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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修正說明》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另依公文程式條
例第七條規定,改為橫式書寫,並調整格式。
《附件二修正說明》
一、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因機關改制更名為「內政
    部警政署機械修理廠」,爰配合修正該廠之名稱。
二、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
    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另依公
    文程式條例第七條規定,改為橫式書寫,並調整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