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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12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一、本點刪除。 二、本要點經本部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八七)法令字第一三三五號函訂頒沿 用迄今,未曾修正,嗣後如有實務需要,再行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