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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10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經最高檢察署於一百零
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台文字第一○一一二○○○三六○號函修正名稱為「檢察、警察
、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為使援引之行政規則名稱與現
行行政規則名稱一致,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