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經最高檢察署於一百零 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台文字第一○一一二○○○三六○號函修正名稱為「檢察、警察 、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為使援引之行政規則名稱與現 行行政規則名稱一致,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