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以法令字第 一○七○四五二四五六○號令修正名稱為「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為 使援引之法規名稱與現行法規名稱用語一致,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