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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25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同第四點說明。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二審」、「左」及第三審」均非法制用語,爰修正本點規定序文及第五款文
    字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下」及「最高法院」。
三、依法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
    ,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爰將本點第六款規定之
    相關報告書名稱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