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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12-1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業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經總統公布,於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
日施行,而依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並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爰依該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
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等案
件,新增第十二點之一規定,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