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7:4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1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國家安全法刪除第八條第二項,爰刪除本點所援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等文字
    。
三、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
    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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