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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1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刑事執行實務上,為防範冒名頂替,確保刑事執行對象之正確性,係由書記官查明到
案執行受刑人之人別。而司法警察機關於刑事執行程序受檢察官指揮執行拘提或逮捕
通緝之受刑人時,亦應詢問相關事項以確認受刑人之人別。為避免與刑事偵查、審判
程序對於被告、證人、鑑定人等實施訊(詢)問之蒐集調查證據、釐清案情目的有所
混淆,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召開「受刑人於執行前訊問
方式改進措施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將刑事執行書記官制作之「訊問筆錄」更正為「
執行筆錄」,爰新增第十點規定刑事執行程序防範冒名頂替之方式,並配合修正本點
。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為避免冒名頂替之情形發生,爰增列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為確認到案被告之人別有無錯誤,如認必要時,得調取口卡片、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
或刑案智慧查詢系統之相片影像資料加以比對,或影印其國民身分證附卷,以便日後
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