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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19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附件六修正說明》
一、配合內政部已開放線上申辦死亡登記,爰修正附註第四點,增訂「或線上申辦」
    文字。
二、配合民法繼承編已將我國繼承制度由「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
    例外」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及法務部全球
    資訊網已移除前開修法前相關宣導網頁,爰修正附註第五點。
《附件七修正說明》
一、配合內政部已開放線上申辦死亡登記,爰修正附註第四點,增訂「或線上申辦」
    文字。
二、配合民法繼承編已將我國繼承制度由「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
    例外」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及法務部全球
    資訊網已移除前開修法前相關宣導網頁,爰修正附註第五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十九點附件六說明》
為符戶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並配合死亡登記之實務作業,爰修正附註「第4點
」,將「向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修正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
登記」。
《第十九點附件七說明》
修正理由同附件六。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第十九點附件六:
一、新增護照號碼、居留證統一編號、其他證明文件號碼勾選欄位。
二、修正出生年月日時欄位為二十四小時制,刪除上午、下午等字,並將「出生未滿
    一星期需填寫死亡時間」修正為「出生未滿二十四小時需填寫死亡時間」。
三、修正死亡年月日時欄位為二十四小時制,刪除上午、下午等字。
四、修正死亡地點及場所欄位,將「助產所」修正為「長期照護或安養機構」、「自
    宅」修正為「住居所」。
五、修正死亡方式欄位,刪除「病死或」等字。
六、酌修死亡原因欄位文字。
七、修正刪除衛生單位註碼欄。
八、修正附註內容。
第十九點附件七:
一、新增護照號碼、居留證統一編號、其他證明文件號碼勾選欄位。
二、修正出生年月日時欄位為二十四小時制,刪除上午、下午等字,並將「出生未滿
    一星期需填寫死亡時間」修正為「出生未滿二十四小時需填寫死亡時間」。
三、修正死亡年月日時欄位為二十四小時制,刪除上午、下午等字。
四、修正死亡地點及場所欄位,將「助產所」修正為「長期照護或安養機構」、「自
    宅」修正為「住居所」。
五、修正死亡方式欄位,刪除「病死或」等字。
六、酌修死亡原因欄位文字。
七、修正刪除衛生單位註碼欄。
八、修正附註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