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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19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附件六修正說明》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
《附件七修正說明》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十九點附件六說明》
為符戶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並配合死亡登記之實務作業,爰修正附註「第4點
」,將「向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修正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
登記」。
《第十九點附件七說明》
修正理由同附件六。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第十九點附件六:
一、新增護照號碼、居留證統一編號、其他證明文件號碼勾選欄位。
二、修正出生年月日時欄位為二十四小時制,刪除上午、下午等字,並將「出生未滿
    一星期需填寫死亡時間」修正為「出生未滿二十四小時需填寫死亡時間」。
三、修正死亡年月日時欄位為二十四小時制,刪除上午、下午等字。
四、修正死亡地點及場所欄位,將「助產所」修正為「長期照護或安養機構」、「自
    宅」修正為「住居所」。
五、修正死亡方式欄位,刪除「病死或」等字。
六、酌修死亡原因欄位文字。
七、修正刪除衛生單位註碼欄。
八、修正附註內容。
第十九點附件七:
一、新增護照號碼、居留證統一編號、其他證明文件號碼勾選欄位。
二、修正出生年月日時欄位為二十四小時制,刪除上午、下午等字,並將「出生未滿
    一星期需填寫死亡時間」修正為「出生未滿二十四小時需填寫死亡時間」。
三、修正死亡年月日時欄位為二十四小時制,刪除上午、下午等字。
四、修正死亡地點及場所欄位,將「助產所」修正為「長期照護或安養機構」、「自
    宅」修正為「住居所」。
五、修正死亡方式欄位,刪除「病死或」等字。
六、酌修死亡原因欄位文字。
七、修正刪除衛生單位註碼欄。
八、修正附註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