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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14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一、依法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
    ,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爰將現行規定相關報告
    書名稱修正。
二、另因檢驗、解剖屍體所應製作之報告書不同,爰將現行規定分別修正為第一項及
    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