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修正說明》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另依公文程式條 例第七條規定,改為橫式書寫,並調整格式及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