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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3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界定警察機關為集會遊行之主管機關,檢察官就集會遊行事件則為法律諮詢者,不參 與警察勤務之配置、調度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