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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 1 條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