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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0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配合國民法官法之施行,對於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依國民法官法第四十三條規
定,起訴書應記載事項不含「證據」,爰修正僅「非屬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
始有本點後段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