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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6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但書之增訂,爰配合增訂第二項,現行第二 項項次遞移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