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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1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
一、為落實被告防禦權之保障,使被告應訊(詢)後,亦能由辯護人協助被告閱覽其
    應訊(詢)之筆錄,爰將原過於嚴格之「如因被告不識字、眼盲、智障或其他原
    因無法閱覽或明瞭筆錄之內容時,應許在場之辯護人協助閱覽等限制刪除。惟為
    免日後之爭議,協助閱覽之辯護人應一併於筆錄上簽名,以示已協助閱覽之旨。
二、增列第二項,由原點後段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