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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26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為發現真實,加強公訴檢察官依法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之相互聯繫、協調
配合,爰增訂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