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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一、配合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
    「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字。
二、配合「憲兵司令部」權責事項,改由「憲兵指揮部」管轄,爰修正第二項機關用
    語規定之文字。
三、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