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文「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下,比照第十一條之規定增加「之」字。 二 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檢察處由法務部監督,爰於「上級」「檢察長官」之下 增列「或法務部」。 三 審檢分隸實施後,法院由司法院監督,爰將「司法行政部」修正為「司法院」。 四 原文「呈請」修正為「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