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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13 條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一  原文「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下,比照第十一條之規定增加「之」字。
二  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檢察處由法務部監督,爰於「上級」「檢察長官」之下
    增列「或法務部」。
三  審檢分隸實施後,法院由司法院監督,爰將「司法行政部」修正為「司法院」。
四  原文「呈請」修正為「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