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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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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 8 條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條次變更。